enochkun
04-24-2007, 03:13 PM
多謝你看畢全書!見到你覺得有所學習,作為編者和作者的我,甚感欣慰!:)
這問題貼在這裡好像有點不太配合。
你的問題是很著名的。美國和香港的基督教人士提起同性戀就色變,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常想起某幾個法庭判案,其中那些基督徒商人拒絕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所以被罰。當然,裡面有很多仔節,例如我印像中某個案裡,那商人是簽了約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者,然後毀約,這與未簽約而不提供服務,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同時,又要考慮那服務在社會裡的功能和人們能否輕易找別的公司去提供相似服務。這個,要請教 nkcwong 和 wonggk 了。我記得他們在本會曾經提過,在美國某城的的士司機大部份都是某宗教信徒,他們按宗教理由拒絕接載某類人士,但這卻令那些人士無法找到的士!英國反性傾向歧視法要求教會的領養服務也要把小孩子交給同性戀者,不得有分別,亦是另一爭議性個案。這些在本會裡都曾討論過,但由於我們軟件的搜尋功能仍有故障,所以我一時間找不回來了。
至於你把為同性戀為提供商業服務與參與賭場業務作比較,我會有少許保留。若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賭博的壞處是很多的,但同性戀呢,頂多只可以說這對傳統家庭觀念有衝擊,但對經濟卻沒有明顯直接影響,不為他們提供服務,基督徒可以說的理由只是宗教良心,而不是影響了社會經濟。
若果按你的說法,倒不如說和同性戀工作/合作,皆不算是對或者是錯,是屬於灰色地區,因為同性戀並不會危害社會、經濟等等,只是影響傳統家庭觀念,所以合作的不算是道德上的錯誤,也不是值得嘉許的事,因為和基督教有衝突。
另外關於賭博的壞處,你說「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若果你是泛指全球的,好像不太公允,起碼賭業為主的城市,的確由賭業的收益帶起經濟和當地的社會進化、增長,這樣又引申說另一個問題,若果在無可選擇下的,在賭場工作,又算不算是錯呢?(我想參考你的意見,我自已會說這是灰色地帶。)
這問題貼在這裡好像有點不太配合。
你的問題是很著名的。美國和香港的基督教人士提起同性戀就色變,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常想起某幾個法庭判案,其中那些基督徒商人拒絕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所以被罰。當然,裡面有很多仔節,例如我印像中某個案裡,那商人是簽了約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者,然後毀約,這與未簽約而不提供服務,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同時,又要考慮那服務在社會裡的功能和人們能否輕易找別的公司去提供相似服務。這個,要請教 nkcwong 和 wonggk 了。我記得他們在本會曾經提過,在美國某城的的士司機大部份都是某宗教信徒,他們按宗教理由拒絕接載某類人士,但這卻令那些人士無法找到的士!英國反性傾向歧視法要求教會的領養服務也要把小孩子交給同性戀者,不得有分別,亦是另一爭議性個案。這些在本會裡都曾討論過,但由於我們軟件的搜尋功能仍有故障,所以我一時間找不回來了。
至於你把為同性戀為提供商業服務與參與賭場業務作比較,我會有少許保留。若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賭博的壞處是很多的,但同性戀呢,頂多只可以說這對傳統家庭觀念有衝擊,但對經濟卻沒有明顯直接影響,不為他們提供服務,基督徒可以說的理由只是宗教良心,而不是影響了社會經濟。
若果按你的說法,倒不如說和同性戀工作/合作,皆不算是對或者是錯,是屬於灰色地區,因為同性戀並不會危害社會、經濟等等,只是影響傳統家庭觀念,所以合作的不算是道德上的錯誤,也不是值得嘉許的事,因為和基督教有衝突。
另外關於賭博的壞處,你說「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若果你是泛指全球的,好像不太公允,起碼賭業為主的城市,的確由賭業的收益帶起經濟和當地的社會進化、增長,這樣又引申說另一個問題,若果在無可選擇下的,在賭場工作,又算不算是錯呢?(我想參考你的意見,我自已會說這是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