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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 Full Version : 同性戀?商業倫理?基督教倫理?


enochkun
04-24-2007, 03:13 PM
多謝你看畢全書!見到你覺得有所學習,作為編者和作者的我,甚感欣慰!:)

這問題貼在這裡好像有點不太配合。

你的問題是很著名的。美國和香港的基督教人士提起同性戀就色變,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常想起某幾個法庭判案,其中那些基督徒商人拒絕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所以被罰。當然,裡面有很多仔節,例如我印像中某個案裡,那商人是簽了約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者,然後毀約,這與未簽約而不提供服務,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同時,又要考慮那服務在社會裡的功能和人們能否輕易找別的公司去提供相似服務。這個,要請教 nkcwong 和 wonggk 了。我記得他們在本會曾經提過,在美國某城的的士司機大部份都是某宗教信徒,他們按宗教理由拒絕接載某類人士,但這卻令那些人士無法找到的士!英國反性傾向歧視法要求教會的領養服務也要把小孩子交給同性戀者,不得有分別,亦是另一爭議性個案。這些在本會裡都曾討論過,但由於我們軟件的搜尋功能仍有故障,所以我一時間找不回來了。

至於你把為同性戀為提供商業服務與參與賭場業務作比較,我會有少許保留。若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賭博的壞處是很多的,但同性戀呢,頂多只可以說這對傳統家庭觀念有衝擊,但對經濟卻沒有明顯直接影響,不為他們提供服務,基督徒可以說的理由只是宗教良心,而不是影響了社會經濟。
若果按你的說法,倒不如說和同性戀工作/合作,皆不算是對或者是錯,是屬於灰色地區,因為同性戀並不會危害社會、經濟等等,只是影響傳統家庭觀念,所以合作的不算是道德上的錯誤,也不是值得嘉許的事,因為和基督教有衝突。

另外關於賭博的壞處,你說「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若果你是泛指全球的,好像不太公允,起碼賭業為主的城市,的確由賭業的收益帶起經濟和當地的社會進化、增長,這樣又引申說另一個問題,若果在無可選擇下的,在賭場工作,又算不算是錯呢?(我想參考你的意見,我自已會說這是灰色地帶。)

張國棟
04-24-2007, 04:16 PM
若果按你的說法,倒不如說和同性戀工作/合作,皆不算是對或者是錯,是屬於灰色地區,因為同性戀並不會危害社會、經濟等等,只是影響傳統家庭觀念,所以合作的不算是道德上的錯誤,也不是值得嘉許的事,因為和基督教有衝突。

另外關於賭博的壞處,你說「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若果你是泛指全球的,好像不太公允,起碼賭業為主的城市,的確由賭業的收益帶起經濟和當地的社會進化、增長,這樣又引申說另一個問題,若果在無可選擇下的,在賭場工作,又算不算是錯呢?(我想參考你的意見,我自已會說這是灰色地帶。)

多謝你的提問!

在第一章 (http://www.s-h-c.org/forum/showpost.php?p=15736&postcount=4)裡我曾提及

其實「business」尚有一個「事務」的意思,例如「none of your business」的意思不一定是「這生意與你無關」,而是「這事與你無干」。那麼,最廣義的business ethics或許應該是「事務倫理」,即一個人或多人去處理群體裡的事務時所涉及的倫理考慮。這就可以包括了家務、牧師照顧教會、或照顧病人等工作。這樣的理解可以消解不少困擾,尤其是那些討論非牟利機構倫理、工作倫理、教牧倫理或工作神學的人士總覺得工作(或事務)不一定要局限於受薪職位和為公司賺錢這兩個大前提。當然,今天人們說「business ethics」時,主要是針對商業世界的,極其量只會略談每一個人生活裡的經濟層面(或稱經濟生活economic life),即使是今天最包羅萬有的商業倫理理論(詳見下文),其關注都未擴充到一般事務,原因之一大概是因為那些理論為了設計出適切處境的倫理,需要用受薪職位或為公司賺錢的工作做典範。免得涵蓋面太廣而失卻適切性,本書的重點也是放於受薪職位或為公司賺錢的工作,以此定位我們的經濟商業生活。

我由此理解專業操守和提供商業服務的對與錯。那麼,對於一些可能是倫理道德的問題(如同性戀是否合乎道德),如果它不會直接影響這些事務上的倫理考慮(例如守約、貨真價實等),或較廣泛意義的影響社會經濟,那些倫理道德問題就不應算為商業倫理要懊惱的問題。當然,有些人會說,任何事都是道德問題,不容您這樣細分。然而,這區分不表示那類問題不是道德哲學或倫理學要關心的,而是指出不同學科有不同的關注點。全世界任何事都可以說是與宗教有關的,那麼是否基督教大學數學系收生要先考察那人的信仰?亦可能有人會反對說:這區分界線很模糊!是模糊的,人人都不同界線,在反性傾向歧視個案裡就明顯地有不同界線,但總不成因此說沒有界線。

如此,你第一段裡的話不是我說過的,也不會是我的觀點會暗示的。

另外,我亦認為這個界定會比較貼近今天很多談論商業倫理的人心裡所關注和所不關注的。

至於賭博,它對社會經濟帶來不良影響,尤其因為它是零和遊戲(有人輸才會有人贏),並沒有整體的實質生產,又不至於像金融市場發揮了對沖風險的作用,所以在商業倫理上不會予以太多肯定。這裡要注意,所謂經濟影響,除了看短期內的收入外,還要從 sustainable economics 和社會對相關倫理考慮的接受程度的角度看。否則,行賄或剝削員工也可以是有助經濟的,因為在短期內它有可能帶來可觀收益,但這些行徑長遠未必帶來好的經濟,並且,社會大眾不能接受剝削員工的事。

至於發展賭業的城市在城市進化上很成功,這本身不是一個有力的理由。假設社會裡有一些不良份子,但他們的行為在現存法律上,若入了罪也頂多只是坐幾年監,可能你去暗殺他們也可以促進城市進化的,但這不表示那些暗殺行為是對的。

至於基督徒是否一定要反對賭博和用某種形式來反對,我之前的回應裡其實並沒有正面認可。暫時來說,個人的看法是,碰運氣這心態本身不是基督教信仰必然要反對的,因此這理由雖流行但我不太接受;但沉迷於此不能自拔(所謂職業賭徒,尤指通常都是輸的那種)卻是基督教信仰反對的;至於教會界應否有系統地反對一城市內開發賭業,已是另一層面的問題,不贅。如此,很有限度地在業務上涉及賭業,亦未必不可。若您立志投身賭業,到賭場東主,畢生努力去推廣(和因此賺錢),當然有明顯價值衝突,但如果您在那城市居住數年,除賭場外找不到別的工作,於是在那裡做一個雇員,那價值衝突就未必十分強烈,或許可憑個人領受去做決定。

另外要留意,我上面說是,賭博「在商業倫理上不會予以太多肯定」,不是說有很鮮明的否定。因為一行徑或事業若只可以去到整體社會經濟的層面才能看出它有不良之處,按我對商業倫理的理解(見上文),本身已不是商業倫理最直接關注的道德問題了。